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洲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508号
原告:昆明洲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大润发商业广场公寓3栋16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洪兴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明洲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洲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洲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6元,由原告昆明洲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其余12186元退还原告昆明洲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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