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5555号
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9层1901内1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