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9194号
原告: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开元东路以北、东六线以东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幢1201。
法定代表人:徐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经济开发区新兴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漾。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