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

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9194号
原告: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开元东路以北、东六线以东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幢1201。
法定代表人:徐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经济开发区新兴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漾。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长沙益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