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

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615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玉娟,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织机构代码:077171190。
法定代表人刘康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长泰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暂不能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615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外
审 判 员  付建安
审 判 员  饶兴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