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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南中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4219号 原告: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室(5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长***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经济开发区新兴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中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机器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昊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钢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师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