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建宏程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2民初1263号

原告: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洲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B2203。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航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祎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永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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