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建宏程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8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洲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8412086XX。

法定代表人:程昌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0108民初131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49000元及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5元(暂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车辆、工商、保险、证券、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派员前往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海口市住建和国土部门进行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海南省内没有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在海口市内没有房产合同备案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二、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和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采取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方式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西昌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嘉钊

审判员 姚宏娟

审判员 张青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爱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你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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