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华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合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伊犁华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022民初291号
原告:伊犁合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惠宁路999号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A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华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固尔扎路幸福宜居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告伊犁合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华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伊犁合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合福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合福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合福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伊巍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