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华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伊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5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固尔扎路幸福宜居112号。
法定代表人:马鸿伟,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别斯托别乡恰普河北路223号。
负责人:陈龙,新源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迎  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卡勒曼·塞热克
书 记 员 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