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腰堡镇泉景苗圃

铁岭县腰堡镇泉景苗圃与铁岭县人民政府、铁岭县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12行初46号
原告铁岭县腰堡镇泉景苗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徐千户村。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辽宁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县人民政府,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12112210011941267。
法定代表人张洪泉,该县政府县长。
被告铁岭县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公室,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腰堡镇泉景苗圃诉被告铁岭县人民政府、铁岭县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公室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铁岭县腰堡镇泉景苗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县腰堡镇泉景苗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县腰堡镇泉景苗圃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岭县腰堡镇泉景苗圃负担。
审 判 长 吴女杰
审 判 员 高 健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晓晨
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