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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三维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902民初3678号
起诉人南宁市三维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南路**金桂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谭斯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1月29日,本院收到南宁市三维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南宁市三维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李英祥、陈礼顺支付工程测量费183470元;2、判令被起诉人李英祥、陈礼顺向起诉人支付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100908.50元;3、判令被起诉人李英祥、陈礼顺向起诉人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至支付全款之日止的违约金;4、判令被起诉人广西丰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欠付被起诉人李英祥、陈礼顺工程测量费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起诉人委托律师一审阶段的律师费13200元由三被起诉人共同承担;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6日,被起诉人李英祥、陈礼顺与起诉人代表朱业行签订《广西丰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土石方项目测量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质量、施工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期完成测量并交付测量成果图和测量数据。被起诉人李英祥、陈礼顺接收起诉人交付的测量成果图和测量数据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测量费,而是以被起诉人广西丰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向其支付工程测量费为由,拒绝向起诉人履行支付工程测量费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南宁市三维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李英祥、陈礼顺所签订的土石方项目测量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被起诉人广西丰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既不是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合同的担保人,广西丰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李英祥、陈礼顺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的辖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本案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则接收货币的一方即起诉人一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南宁市三维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 亮
审判员 黄霁春
审判员 赵 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康世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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