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0815号
原告:***,1980年8月30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告:厦门中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通宝大厦1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4BD940。
法定代表人:熊建民。
被告: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振兴大厦)第**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02332P。
法定代表人:黄洁茗,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中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员当新市区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对方已支付赔偿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