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4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3民初4461号
原告南安市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福建泉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市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安市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安市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安市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