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元鼎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H67E5J。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元鼎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35元,扣缴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9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