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鼎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元鼎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元鼎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H67E5J。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元鼎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021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35元,扣缴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9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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