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12民初434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2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保全费31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