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5249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2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