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5249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2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