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580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RK22M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