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3580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RK22M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