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903执356号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浙0903民初2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4436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35元,执行费29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879元。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院领取执行款24436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表示申请的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同意结案。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35元,执行费2982元。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应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