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坤宏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2146号
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川已清偿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兴亚
书记员  乐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