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8民初113号
原告:***,男,白族,1975年8月6日生,住大理州鹤庆县。
被告: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A座2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594174P。
法定代表人:陈恨水,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与被告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赖锦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