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文山明新商贸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民终1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大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明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琵琶岛33-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胡学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A座25。
法定代表人:陈恨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文山明新商贸有限公司、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云260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截至2021年10月28日,未按照该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王汉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钟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