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02民初1146号
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组团D1-7栋(7)1单元8层2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江口县人,住贵州省江口县。
第三人: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