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1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广。
被执行人: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三大卜村。
法定代表人:陈彩娥。
被执行人:海城世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二大卜村。
法定代表人:陈晶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成 浩
审判员 吕兴强
审判员 李冬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