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2执恢655号
申请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23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43677H,法定代表人袁国利。
被执行人:海城市世富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三大卜村。
被执行人:张野,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黄国良,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东四村20号。
被执行人:海城市世富酒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三大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世富。
被执行人:刘文林,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尹树良,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世康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三大堡村。
被执行人:***,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尚波,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陈振财,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世富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东四村。
被执行人: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三大堡村。
被执行人:陈彩娥,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辽宁富康源黑果花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东四村。
被执行人:赵娟,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陈世富,地址辽宁省海城市。
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海城市世富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张野、黄国良、海城市世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城市世富酒业有限公司、刘文林、尹树良、海城市世康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尚波、陈振财、海城市世富运输有限公司、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陈彩娥、辽宁富康源黑果花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娟、陈世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3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3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金 石
审 判 员 董诗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