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1301号 原告:**,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海城市东四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64638982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灯塔市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住所地灯****西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081MB1896902B。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4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43677H。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城市康源生物有机肥制造有限公司、灯塔市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向原告**释明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安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