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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17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2015号楼119。
法定代表人:梁起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滕翔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闫春生,执行董事。
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青岛银行:8920××××8293;中国银行滨城支行:2351××××0915),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等值保证金且有利于执行,故对其提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