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乔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55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乔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338号山东房投置业广场B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076405X0。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

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71616244。

法定代表人:苏怀山。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乔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55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滨州黄河支行15×××53账户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双方已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滨州黄河支行15×××53账户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