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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市黄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076405X0。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市黄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60957518J。

法定代表人:王垒,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黄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1、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不动产、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根据你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做了调查,经查财产不存在。

5、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新华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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