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5555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338号山东房投置业广场B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076405X0。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
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71616244。
法定代表人:苏怀山。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滨州黄河支行15×××53账户银行存款3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滨州黄河支行15×××53账户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