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乔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乔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5982号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农商行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

负责人:赵德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乔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076405X0。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

被告:滨州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市中办事处渤海七路渤海国际广场**A2-D43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59038118J。

法定代表人:纪庆庆。

被告:纪庆庆,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徐向阳,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乔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纪庆庆、徐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秀志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