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090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水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7元,减半收取27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