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1执31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319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