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汇丰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3995号
原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办事处港头刘居委会(开拓路40号116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曦,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汇丰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袁家村880号。
法定代表人:肖杰,经理。
原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汇丰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1元,减半收取1330.5元,由原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