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05民初2949-2号
原告: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辛兴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利军,总经理。
被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办事处港头刘居委会(开拓路40号116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淄博齐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申孝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