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德海通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23587号
原告:青岛德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本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夕群,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金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德海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2022年1月20日,原告青岛德海通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德海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保全费1974元,由原告青岛德海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振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