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1民初192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苏0831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西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西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甘肃福门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海平 审 判 员  潘 婷 人民陪审员  王治民
书 记 员  戴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