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6执保116号
申请人:***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善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马杭江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系公司)与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固美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