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

8520常州市龙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8520号
原告:常州市龙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城逸镜园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4685531H。
法定代表人:魏香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印,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马杭江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1409192Y。
法定代表人:王燕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龙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龙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龙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固美弯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龙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龙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为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