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金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922行初130号

原告湖南金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船舶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学良,湖南德宽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沅江市金竹路。

法定代表人官仕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定清,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峰,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李德贤,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第三人文小云,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德贤、文小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当庭承诺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金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载媛

人民陪审员  曾献章

人民陪审员  张志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肖霞

书记员胡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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