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11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林,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世纪天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法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9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法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112民初95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决;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深圳法本公司与***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主张深圳法本公司应支付其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工资,则依法应由***举证证明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向深圳法本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现***对其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关于工作交接,系因***原因拖延至2021年1月20日才开始交接,并于当日交接完毕。1.***主张“在2021年1月14日才正式明确与吴亚林进行工作交接”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关于工作交接的具体事项,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的说法也有误。劳动关系解除后进行工作交接应属员工应尽的义务,事实上,关于工作交接事项,深圳法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告知***需于当日联系指定部门和具体交接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但***一直怠于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以至于深圳法本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又专门发出交接通知再次催促***于通知当日完成工作交接,但尽管如此,***依然不予理睬,并拖延至2021年1月20日才开始进行工作交接。2.从***提供的交接清单内容可知,只是汇总罗列其在职期间经办的一些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并邮寄3台笔记本电脑,并未产生新的工作内容,且这些交接事项按常理来说,占用时间甚至不足1小时,更不可能延续至2021年1月20日。实际上交接工作也是因***原因从2021年1月20日开始,并于当天交接完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第一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正。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2020年12月份工资差额5000元;2.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工资15909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5000元;4.支付费用报销款1184.83元。***当庭放弃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于2020年6月23日应聘进入深圳法本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5个月,期限为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11月22日,***任山东业务负责人,双方签订的工资协议书约定***试用期工资20000元/月,转正薪资为税前基本工资25000元/月。2020年12月31日,深圳法本公司以***不符合山东业务负责人职位的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您好!由于您未能达成公司与您在《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试用期目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书》等相关约定,公司确定您不符合公司山东业务负责人职位的录用条件,并通知您自2020年12月31日与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请在收到解除通知当日联系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交还公司设备。客户信息请联系赵文龙进行交接。”2021年1月15日,深圳法本公司向***发送交接通知,内容为:“请您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完毕各项工作移交手续,将办公场地的钥匙、门禁卡等交由交接人,并按下列表格(见附件1《济南办公室申请物料记录》)将所有物品悉数归还。如因您的责任导致办公场地无法按时交接使用,或应归还物品有所损坏、丢失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您承担。如解除办公场地门禁密码需要您本人到场操作,亦请配合,谢谢。交接负责任人:吴亚林。”***提交的《济南办公室申请物料记录》复印件显示***与吴亚林于2021年1月20日交接完毕。***认可仲裁计算的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0833元。
2.2021年1月21日,***作为申请人,以深圳法本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20年12月份工资差额5000元;2、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工资15909元;3、支付劳动补偿金25000元;支付费用报销1184.83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2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份工资差额5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83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深圳法本公司按照裁决书内容支付了***2020年12月工资差额5000元、经济补偿金20833元。
一审法院认为,***与深圳法本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深圳法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工作交接的具体事项,双方未有明确约定,深圳法本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发送交接通知,双方于2021年1月20日交接完毕,深圳法本公司称系因***的原因导致双方未及时进行工作交接,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法本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1月1日至20日未到岗工作,对深圳法本公司抗辩***上述期间未工作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不予采信,对***关于实际工作至1月20日的主张,予以采信,深圳法本公司应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参照***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0833元,数额为13410元(20833元÷21.75×14天)。***要求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日工资15909元的请求,一审予以部分支持。***要求支付费用报销款1184.83元的请求,没有提交经深圳法本公司审核同意报销的证据证明,一审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341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0年12月31日,深圳法本公司以***未达到《录用通知书》中约定的试用期目标,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双方事先未协商一致,根据深圳法本公司提出的解除理由,其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亦未通知工会。故,深圳法本公司主张本案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本院不予支持。***在完成工作交接后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此时终止。***要求深圳法本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应予支持。一审对于该期间工资数额的认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深圳法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立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