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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戴创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334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页第一行“广东省市”更正为“广东省深圳市。”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