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1334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页第一行“广东省市”更正为“广东省深圳市。”
审 判 员 茅建中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