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208号
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法定代表人:严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洁、姜嘉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J871室。
法定代表人:田毓璠。
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本院。该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91,384.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91,384.21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