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8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劳动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入职时已经知晓上诉人公司的业务模式及特点,知悉公司员工需要派往不同的驻外项目组(公司)或分公司(办事处)工作,其也同意上诉人可依据公司经营和项目需要委派其到不同的驻外项目组(公司)或分公司(办事处)工作。尽管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省,但因其主要是跟随驻外项目组为上诉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工作地点随着项目组客户的变化而变化,并非一直固定在一个工作地点。由此可知,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此外,根据上诉人发送的派驻返回通知书,被上诉人所在的驻外项目组已于2022年8月项目结束,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安排被上诉人于2022年9月1日起返回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办公场所上班,被上诉人离职前最后工作地点也应当为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据此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应适用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来看,其在职期间的工作地点在佛山市南海区,由此可见,案涉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