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合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8021号 原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桐乡合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桐乡经济开发区广华路86号1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合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案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