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74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铁营中路2号院17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7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37629.89元。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37629.89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北京联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37629.8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