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6财保2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000号一层(湾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审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一案时,委托本院依法对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16,925.62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沪0116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2年11月23日致函本院委托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何 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