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6财保2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15号昱大顺科技园B座1层-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1000号一层(湾区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审理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一案时,委托本院依法对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16,925.62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沪0116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22年11月23日致函本院委托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何 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