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2296-1号
申请执行人冈野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858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5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985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龚四华
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