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24民初3835号
原告: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志龙。
被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锡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凯泉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86元,减半收取8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