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323号
原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五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24542067Y。
法定代表人:徐锡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67136996Y。
法定代表人:高晓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2日立案。原告冈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冈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冈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8元(预交2929元),减半收取计2929元,由冈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拥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