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执监158号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京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江宁开发区新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力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且长期未能执结,本院决定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晓蓓
审 判 员 钱 俊
审 判 员 徐忠华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陶 月